普洱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普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行政区域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和输血,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第七条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献血计划和实施方案,(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采供血机构的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公民参加献血,负责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九条血站不得将无偿献血所采集的血液用于非医疗、科研等其它用途,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血的需求制定用血计划,第二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六)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