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结合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和房地产市场综合评价工作运行情况,现对《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潍建发〔2023〕7号)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如下:一、删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二)社会贡献指标:1、依法纳税情况,3、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相应的在《办法》附件“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优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中删除依法纳税、社会捐赠、获得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这三项计分,二、修改《办法》第十七条,把AAA级企业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40分和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改为“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3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把AA级企业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20分和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改为“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1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