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3〕197号文件有效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pdf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pdf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pd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pdf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9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