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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县人民政府 | 2023-12-29
应接受市、县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水文机构应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十一条县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可以委托县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应接受县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三章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五条县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第十六条县水文机构应加强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水文监测和调查分析等工作,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县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所设立水文测站资料的,第二十七条县水文机构应根据水文监测设施的具体情况,第三十条县水文机构应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第三十三条县水文机构应将水文站网布设情况及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县政府,第三十四条县水文机构应建立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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