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署人社联规〔2023〕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各有关单位:为全面促进创业就业,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大兴安岭地区金融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2023年12月29日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促进创业就业,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有贷款需求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创业者,第三条贷款对象及条件(一)小微企业具体指在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要求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反信用记录条件等,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第四条贷款额度及贴息(一)对符合上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三)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3.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4.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2.人社部门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认定,根据其相关信用数据进行贷款额度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