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攻关项目申报、立项、培训、跟踪服务、成果评定、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天津市质量攻关活动,第六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协同配合,第十条申报单位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立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核,第三章项目实施和成果评定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开展质量攻关培训,第十五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跟踪服务工作,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成果材料,第十七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项目成果材料并推荐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天津市质量攻关优秀成果名单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对质量攻关优秀成果参与人员激励制度,第二十四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本行业、本区域开展质量攻关优秀成果宣传推广活动,第二十六条参与天津市质量攻关成果技术评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