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益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企业进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条件进行认定,(四)按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到指定地点,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到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办理指定运输时间路线等相关手续,第四章利用和消纳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提前90日告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并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求等信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综合监管,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城市建筑垃圾营运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考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将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违法违章信息纳入企业营运考核的范围,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