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支持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第二条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建设是指以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担公司”)为主体,市融担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统筹开展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融担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各县(市、区)开展担保业务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本意见执行扶持政策,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单户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个人经营者)和“三农”融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对市融担公司为当地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按月均担保余额给予1%的业务补助,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代偿率在2%(不含)以内的按本年度代偿净额的30%给予补偿,对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发生的担保代偿风险损失,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第八条市融担公司的业务量按市区和各县(市)分别统计(其中,第九条市融担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相关要求分别向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提供业务经营情况、保费减免情况、代偿情况说明以及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需求,第十一条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分别对市融担公司提供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根据资金审核结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县(市)金融工作职能所在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融担公司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市融担公司每年应将上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