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母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五)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投资决策、法律文件的签署和安排资金拨付、投资后管理及退出等),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违反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本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天使母基金清算时,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决策意见形成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最终版本后,深圳市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深圳市龙华区(承诺五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2.注册在深圳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深圳市龙华区(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的情形(承诺五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四)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天使类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天使类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但不得承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受托管理机构在投委会履行决策程序后10日内对拟采取的回购或让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未按照本管理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执行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四)天使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完成投资决策后之日起超过一年,第三十九条天使母基金直投项目应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委派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