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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4-08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业主公开信息的,第九条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建设单位提请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之日起,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决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接受市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服务区域内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一)物业服务区域范围调整,业主大会决定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管理维修资金或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管维修资金的,具体的费用分摊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三)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开,(四)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五)专户管理银行收到业主委员会的划转维修资金通知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第三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第四十三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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