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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2-28
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整治、设置申请、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自行监测等,第六条【职责分工】各区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工业排污口中涉及清洁生产、园区建设等相关内容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矿山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二章设置审批与登记第八条【审批与登记管理类型】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第十条【审批权限】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开展入河排污口审批,设置申请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审批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由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将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及相关信息提交至湖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第十九条【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湖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编码命名、审批登记、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等信息,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开展设置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第四章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第二十四条【监督监测】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监测计划,重点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情况等,第二十七条【责任落实】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下沉督查帮扶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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