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原则上未列入经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的项目不安排政府投资建设,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类规划中需本县负责投资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新策划且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建设的项目等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储备,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建设安排应主要选择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储备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年度政府投资财政预算规模以及项目储备等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投资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第四十四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规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三年内禁止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