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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2-04-07
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思明区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思明区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思明区私募投资基金产业进一步发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并入驻思明区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以下简称基金集聚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管理资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募集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到资不少于300万元),对基金集聚区内新增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集聚区内年度经营利润达到2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集聚区内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集聚区内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30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集聚区内年度基金产品利润达到1000万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集聚区内的基金管理人新引进、年薪达到50万元的员工,对基金集聚区内的基金管理人新引进落户、工作满一年的人才,对在基金集聚区内的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人才,招商引荐机构引进入驻基金集聚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同时符合市、区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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