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二)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第十一条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一)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第十五条《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所列货物具备本办法所述原产资格,第十九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第二十条对《协定》项下原产于尼加拉瓜货物进行海关申报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3.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doc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