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海洋国际合作两个专项,第三章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第七条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第八条成立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进行运营管理,将投资决策会议(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决策会议)决策情况、项目进展、股权变化、经营等情况定期向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区财政局负责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对区海洋发展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的利息列入投资净收益,剩余投资本金及投资净收益作为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本金滚存使用,第十五条受托机构不得将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委员会加强对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第十八条委员会对受托机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受托机构每半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的情况,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二十条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总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次年降低拨付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比例),第七章海洋国际合作专项资金第二十六条根据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海洋国际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