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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23-12-22
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要求,决定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二、适用范围除名制度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具备一定情形的经营主体予以除名标记,三、工作分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研究部署除名标记试点工作制度,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除名标记:(一)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两年,软件系统对市场监管部门经营主体年报、列异、吊销、撤销等信息及税务机关纳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对拟除名标记主体作出除名标记决定,除名标记决定可直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进行标记,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查询页面和信息标签中增加“已除名”标签,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经营主体的除名标记信息,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指导督促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或者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等退出程序,六、终止除名标记工作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恢复纳税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由软件系统自动终止除名标记和信息公示,要积极拓展除名机制在提升经营主体整体质量、优化行政执法、政策拟定等工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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