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辖区内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四条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由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自愿申报,通过初审的工程由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达到如下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园林、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可申报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九)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以上规模执行,(七)防城港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施工的工程应获得当地协会或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第七条申报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第八条群体工程申报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的,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条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的申报程序:(一)我市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第十一条申报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资料的内容:(一)《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第十二条申报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资料的要求:(一)《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第五章初审、现场复查及评审第十三条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第六章表彰第十七条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承建单位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择优推荐作为广西优质工程奖等自治区级候选工程项目,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防城港市优质工程奖获奖证书、个人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