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信用评级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承诺评级评价结果、诋毁其他信用服务机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第十一条信用主体可以向采集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息来源、内容、变动理由及其相关使用等情况,第十四条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指引,信用评价指引应当包括信用评价程序、评价标准、评价报告格式等内容,信用报告应当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获奖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评价结论等信息,记载和公布信用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管理系统提供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等业务开展情况,第二十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情况,第二十二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服务协同监管机制,第二十四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