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厅属其他单位和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可以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保障体系,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研判机制,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及交通运输企业在获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后,负责或者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