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以咸政规[2016]2号文印发,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普及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推广绿色建筑二星、三星级标准,提升绿色建筑设计建造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相关部门应积极指导督查、跟踪服务,第五章设计图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第十二条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或空气能热水系统,第十三条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住建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和《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予以注明,第六章组织施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按照绿色施工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措施,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依据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未按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清洗规范进行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和清洗,智能化系统应当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第二十五条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新能源和能源服务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