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县城管局是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运营、定位系统安装、密闭装置设置等监督管理,第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由建设单位分别与运输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处理企业协商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三)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手续的单位运输处置,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城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以下信息:(一)城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核准、运输处置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县城管局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行为纳入城市管理信用体系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建筑垃圾核准、运输、车辆管理等规定的,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