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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23-12-13
(三)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第十三条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包括公共数据的数据形式、共享内容、共享属性、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率和公共数据的收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公共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情况复杂的,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第二十六条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数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同级公共机构确定的公共数据共享属性有异议,同级公共机构之间对数据共享属性有异议的,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需要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第三十条公共机构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单位有权了解相关数据使用情况,(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数据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反馈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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