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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招商引资)

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 | 2023-12-12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申请本实施细则的企业(机构)应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若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落户三年内某一年度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第五条管理团队落户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第三章企业空间扶持第六条新迁入企业产业用地及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经遴选认定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第七条降低新引进企业购房成本(一)总部企业购房扶持(非金融机构)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二)科技创新企业购房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第十条人才住房扶持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多渠道招商扶持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在新引进总部、金融、商贸流通业及高端服务业等符合罗湖区认定标准的重点企业中,可享受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机构、商贸流通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一)辖区外企业在罗湖区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并于购房、租房后1年内落户罗湖的,(二)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自落户后3年内在罗湖区新购置、租赁办公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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