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住房建筑设计图中,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第十七条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第三十条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