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主要职责是:(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及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二)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受理、形式审查工作,可以与相关个人或组织共同被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第三十七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可以提名个人和组织数量:(一)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可以提名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5人,(二)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可以提名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5人,第四十二条不得重复提名的情形:(一)同一年度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同时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二)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被提名为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其他奖励类别的候选人,(六)经评审未获奖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第五章异议处理和监督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或拟奖励项目(人)持有异议的,第六十二条对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人)提出的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违反《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名省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