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州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州属企业),经由州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到州属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一)专职外部董事职务纳入州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序列,(二)专职外部董事可由现职州属企业领导人员转任,由州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派或推荐到州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第六条兼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一)兼职外部董事由州国资委负责选聘和管理,(三)兼职外部董事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由州国资委委托州国投集团负责,专职外部董事还应具备州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要求的相关条件,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州国资委的工作要求,第五章考核、薪酬与激励第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纳入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范围,第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待遇按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履行职务时产生的费用,第七章企业的责任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为外部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第三十一条企业应保证外部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前通知外部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