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各有关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外用火管理的组织领导,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大理州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第十一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第十二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野外用火,第十三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第十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六条审批单位接到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申请后,第十八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