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发〔2023〕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决定修订《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发〔2018〕26号),原第(十六)条政策措施调整为“(十六)鼓励、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构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州财政出资建立与省级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相应的实体经济企业贷款补偿资金,联合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实现放大效应,风险补偿资金对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最高可达50%,”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