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将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存储管理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合同等方式进一步靠实承储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责任,农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及农发行相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收购资金,第三章储存第十九条地方储备粮由地方属承储企业承储,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根据粮食储存质量情况和年限安排轮换,第三十八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及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同级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四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由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粮食和物资储备、发改、财政部门及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第四十六条粮食和物资储备、发改、财政部门、农发行及相关职权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