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惩戒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责任主体”),对节能领域失信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一)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主体,第四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受理异议和核查整改情况,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失信名单进行核定、发布、退出和信用修复,各级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解除惩戒,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初步名单确定后书面告知失信责任主体作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等,第三章失信对象发布第八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将核定的失信名单推送至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网站或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名单,应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节能领域失信名单信息记录,会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单位)完成失信责任主体整改情况核查,相关失信责任主体退出名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