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第四条晋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第五条晋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1.自评申报,第七条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第八条本办法出台前已获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第三章评价和管理第九条经认定的晋城市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第十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4.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5.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长期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产生的支出等情况,内容包括上年度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基本信息,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被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