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5日湘西自治州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管理,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期间的综合管理及产量、能耗、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核发管理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第八条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不得转让、转借资质,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进行生产管理,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设置混凝土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第十六条住建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整改期限内生产企业的相关试验和检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第五章销售和运输管理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运输和使用以及施工现场机器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