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相关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第二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第七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第八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第九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第十三条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第二十七条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活动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运营在本市全域开放,《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在本市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行政区域内全域开放,《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投保要求、保险产品设定的规定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明确要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我市制定的《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主要是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作出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