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监管机构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四)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七)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八)依法制定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八条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市属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以及解散、破产等事项,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节产权登记第十条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属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第三节资产评估第十七条监管机构负责市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机构核准,第四节国有资产交易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企业产权转让:监管机构、市属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企业增资:市属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三)企业资产转让:市属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转让行为,第二十二条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市属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第二节审计监督第五十一条市审计局依法对市属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开展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