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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7-12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各州(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报送和公开工作,组织实施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二)守信信息主要包括: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信用评价形成的从业主体的守信激励信息,第十七条【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等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守信与失信认定第十八条【认定范围】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名单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守信行为:通过实施信用评价形成的全国、全省交通运输守信典型,第二十条【认定程序】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一)守信行为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应当依据守信主体认定标准生成初步认定的守信主体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交叉比对,认定部门应当将比对后的守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予以公示,应当同时公示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认定部门、认定事实、认定依据、联合奖惩措施、名单有效期、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途径等内容,第六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二十三条【守信激励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职能单位(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一般失信行为主体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予以公开,以及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第七章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第二十七条【修复主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信用修复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安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职能单位(部门)应当做好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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