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对现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赣财预〔2023〕38号,落实我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补助范围拓展为长江经济带所在地区、国家公园所在地区、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省内其他功能重要地区、重点生态县域、生态文明示范工程等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所在地区等六类地区,对存在多种补助类型的地区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补助原则分配资金,突出对中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及我省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应用,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地区一次性扣减该地当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总量的5%,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引导各级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省财政今年首次安排配套资金2.5亿元,2023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量达到30.2亿元,其中安排长江经济带补助6.8亿元,获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将资金统筹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23〕38号).pdf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预指〔2023〕70号).pdf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的通知(赣财预指〔2023〕74号).pdf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预指〔2023〕7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