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海沧区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聚集,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统称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给予规模奖励:管理资金规模(实际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的,(一)对年度经营利润2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投资企业金额的1%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经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申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按全额累进方式给予如下补助:年薪5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项目实际到资规模的0.5%给予该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次性引荐奖励,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之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