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品牌激励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品牌激励实施办法》,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5月11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品牌激励实施办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切实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品牌激励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结合《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在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范畴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品牌激励资金不作为单独省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其余资金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川艺术基金等中按有关规定进行安排,包括国家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园区、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省级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四川省文化旅游融合示范项目以及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涉及品牌项目,对《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中已明确的国家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5A级景区、国家级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品牌,对天府旅游名县、四川省文化旅游融合示范项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和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涉及支持的品牌项目,除《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中已明确的品牌奖补项目,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财政厅组织开展品牌激励资金申报工作,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品牌激励资金申报、管理、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