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和偿付工作,现将《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日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26号)、《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金〔2022〕4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的通知》(黑财金〔202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8号)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在省财政厅、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后,省财政厅按确定比例向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的补偿资金,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减免的担保费按照每年结算期时点据实结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内贷款银行总行(社)或省行、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担保贷款进行汇总封盘,并由总行(社)或省级分行以及承贷银行分管行(社)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逐笔签字确认,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一)《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并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逐笔签字确认后,(二)经与合作银行省(总)行(社)共同盖章确认的《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汇总形成《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总表》《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明细表》(附件4),附件:1.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数据确认表2.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3.代偿通知书4.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