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双井街道办事处强制执行公告京朝双井街道强执公告字[2023]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诉被执行人王久营、王凤敏、王久增、王久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于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朝政房征补字[2019]3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朝政房征补字[2019]3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内容,王久营、王凤敏、王久增、王久亮应将朝阳区百子湾东郊站1号楼1门5层15号房屋及附属物(包括未登记建筑)腾空交征收事务中心拆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如下:被执行人王久营、王凤敏、王久增、王久亮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将朝阳区百子湾东郊站1号楼1门5层15号房屋及附属物(包括未登记建筑)腾空交征收事务中心拆除,如未按期履行,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朝政批〔2023〕20号批复实施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王久营、王凤敏、王久增、王久亮自行承担,特此公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双井街道办事处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