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我市科技管理治理体系建设,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政策体系,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优化创新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科研项目及财政科技计划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景德镇市实际,我们对2021年制定的《景德镇市科技奖励与后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同时2021年制定的景科字〔2021〕49号停止执行,予以废除,附件:《景德镇市科技奖励与后补助暂行办法》2023年12月4日附件:景德镇市科技奖励与后补助的暂行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我市科技管理治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科研项目及财政科技计划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景德镇市实际,我们对2021年制定的《景德镇市实施科技奖励与后补助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资金来源包括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以及上级资助且由市科技局再分配的资金,对专项工作或者新的平台、荣誉等需要及时奖励补助的,可经科技局研究决定给予奖励补助,并适时纳入本办法,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研基础创新平台,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建设经费;对推荐上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协同创新体资助5万元,4、支持我市企业牵头建立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我市参与企业院所不少于5家),联盟建立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资金,6、对获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奖励经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有关科技示范性(或试点)企业与基地给予适当资助,8、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在我市设立机构(窗口),从事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合作的,最高给予50万元的建设经费,9、对高校、科研机构经登记的科技成果或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我市企业转让转化,分别对本地成果转让方和受让企业分别给予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额5%和10%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高校研究机构或者成果主要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的,在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只对创办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12、对在本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咨询、成果转化、专利服务、项目申报服务、检测、研发费用归集等与企业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服务,给予年服务收入中实际技术服务交易额的10%奖励,每一机构每一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参与市陶瓷分析检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开展陶瓷检测服务的,按另行制定的标准给予后补助,但对同一机构重迭部分不重复计算补助金额,13、本政策条款所述奖励资助项目,如有重复、包含或者交叉的,或者与我市其它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14、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