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制度中明确的交通数据开放目录和获取途径公告如下:第一条数据资源定义本办法所指城市交通数据资源,是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城市交通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并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和信息,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在提供、存储、共享、开放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时适用本办法,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提供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做好本部门基础数据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各类数据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提供,第四条原则要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的开放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开放共享,城市交通数据资源以开放共享为原则(除涉密数据外),各相关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服务,完善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安全机制,做好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平台网址:https://data.qz.gov.cn/jdop_front/index.do第六条法律责任各部门及城市交通数据获取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七条附则(一)各区县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