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汉中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实施测绘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相关活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第十五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第十七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测绘资质单位应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建设,测绘单位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应当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一)被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的测绘单位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第二十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建立健全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机制,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等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国家保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联合监管机制,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