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永宁县用水权交易及收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用水权交易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一)变更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的用水权交易,(三)政府收储的用水权指标投放到用水权市场进行的交易,(五)其他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的用水权交易,出让方是指永宁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用水使用权并且具备节水指标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迫切需要通过水权交易获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第十一条用水权收储由永宁县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三条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和收储的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属于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二)属于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第十四条节约的用水权三年内没有使用或交易的,第十五条用水权收储指标处置结果,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永宁县水务局应当加强用水权收储及交易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用水权指标收储或交易完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