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制定《扬州市江都区环评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4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4日印发扬州市江都区环评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环评机构指接受委托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范围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第二条环评机构应与建设单位规范签订委托合同,环评机构要积极主动沟通服务建设单位,第三条环评机构在签订服务合同前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期分析研判和初筛,第四条环评机构应建立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审定三级及以上质量控制体系,第五条编制主持人应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由该环评机构在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考核周期内审批的所有项目得分加权平均所得,考核采取审批部门综合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由建设单位对环评机构的服务效率、服务态度及服务收费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第七条加强环评机构考核结果应用,江都生态环境局将对环评机构负责人、编制主持人采取约谈、警戒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