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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12-04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七条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负责,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落实,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市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有效空仓(罐)容量,第二十一条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核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第三十四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建议,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每年底组织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情况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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