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商务局汕尾市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尾监管分局2022年4月1日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文件精神,第三条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被税务部门查实,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第八条认定程序: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评审,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十一条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由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第十三条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如在监测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