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孵化载体是指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单位申报、审核、社会公示、区管委会决策的原则,可申报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一)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第八条评价补助每年组织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纳入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建立的运营评价体系进行评价,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本条所规定的孵化载体奖励,同一孵化载体在同一年度内累计可获得的培育奖励不超过150万元,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奖励,每个单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单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单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一条租金补助(一)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可申报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1.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个在孵企业可获得租金补助:1.在孵企业首次认定为(或从外市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应用于孵化载体和企业后续建设、发展,第十九条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可获得本办法支持的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