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或评审、社会公示、区管委会决策的原则,第七条科技立项资助(一)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含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1.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最高800万元支持,2.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4.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高水平研究院给予10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支持,5.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支持,获得国家二等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优秀企业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二)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技技术合作奖的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区科技金融局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第二十二条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可获得本办法支持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