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授权采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案【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8日,本机关接到当事人朱某某于2021年9月在仙居县某乡某地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金豆相关线索后,当事人朱某某未取得授权采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当事人朱某某于2020年12月开始挖金豆,当事人朱某某将8株金豆(其中包括2021年9月后挖到的1株金豆)卖给杨某某,当事人朱某某未取得授权采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朱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金豆于2021年9月7日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国家二级野生植物,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朱某某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调整后还非法采挖了1株金豆。